司法部印发文件要求:司法鉴定实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日前,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统一部署。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监督作出重要部署要求。
司法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在全行业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意见》强调,司法鉴定实施严格准入,从准入范围角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从准入条件角度,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要确保鉴定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辞职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聘任。
在严格管理方面《意见》强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既要防止一个地区鉴定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又要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集教学、科研、鉴定于一体的鉴定机构的发展。支持大、中型鉴定机构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大幅度降低鉴定人数小于5人的鉴定机构数量。鉴定人按规定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执业资格。
《意见》要求,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经常性地到鉴定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各地应于2018年底前,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整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意见》指出,该管不管是失职,该报告不报告是渎职,要层层传导压力,对因监管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司法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