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解读
1.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按照管理权限分级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沈阳等14个地级市级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
2.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什么?
省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省检察院、沈阳等14个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辽河分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所辖基层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3.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有哪些?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4.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5.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是否能够获得一定补贴?
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