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辽宁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4 13:57:00    编辑:    来源: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省司法厅草拟了《辽宁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省部门、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自2018523日至2018531日止。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省司法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属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bet365体育在线导航法律援助工作处。

电话:024-31966083

传真:024-31966085

邮编:110032

 

辽宁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组织机构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10人以上,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5人以上。(编制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

  (三)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乡镇(街道)司法所、工青妇老残、法院、看守所、部队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按要求全部建立并有效运行。  

    二、队伍建设标准

    (一)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其中法律专业人员达60%以上,具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不低于30%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等人才库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团体、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援助队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四)建立培训工作机制,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工作培训,保证每年每个法律援助律师等案件承办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至少要接受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

  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面积应当能够满足接待来访群众等工作需求,并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外线电话、照相机、摄像机、文件档案橱柜等办公、办案设备。

   (二)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临街一层,固定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场地。接待场所面积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150平方米,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100平方米。接待场所应悬挂显著的门牌标识,临街应设置醒目指示牌,为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提供指引。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辽宁省法律援助视觉识别系统的应用。

   (三)接待场所应按照功能,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区域。应设有开放式咨询受理接待区、等候区、文件档案存放区,具备保护隐私条件的私密接待区。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LED显示屏或触摸查询一体机等必要便民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老花镜、常用急救药品等物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

   (四)接待场所应当公示办公地址、工作时间、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相关政务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服务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设置信息公开区,定点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的填写样本。设置宣传资料架,应摆放法律援助申请指南、联系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知识手册等宣传教育资料,方便来访人员免费获取。

   (五)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公示监督电话、邮箱等监督投诉方式,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意见,及时反馈处理。

   四、业务建设标准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法律援助业务,做到应援尽援。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归档管理。   

   (二)合理设置业务、宣传、培训、档案管理和财务等岗位,并实行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制定有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目标要求,完成上级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优化接待场所服务环境,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查询答疑等职责,工作人员应当服务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实行挂牌服务。

   (四)实施台账管理,应当设立来信、来电、来访登记记录台账,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记录台账,建议、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台账,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潜在服务对象名册

   (五)规范格式文书和档案管理,统一规范使用司法部印发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严格执行《辽宁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六)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管工作,设立办案质量检查档案,做到服务质量和办案质量良好,让受援人基本满意。

   五、制度建设标准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包括:业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制度、经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二)完善便民服务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与域外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建立跨地区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接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建立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

   (五)建立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人员的手语、翻译的支持机制。

   (六)建立评价机制,对法律援助的各项服务职能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价(包括第三方评价),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测评情况定期通报。

    六、经费保障标准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现动态增长。市级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不少于50万元,县(区)级法律援助统计财政业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二)财务制度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纪律,确保法律援助经费有效管理和使用。

  (三)上级专项转移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科学合理制定分配建议,并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