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您应该了解的遗嘱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7-08-28 13:16:00    编辑:    来源:

 

 

 

过去,提到遗嘱许多人认为那是人之将死时的事情,认为在身体健康或年纪尚轻时立下遗嘱是件不吉利的事情。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人们不断积累的财富价值在不断提升,思想观念也逐渐变得开放起来,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避讳,反而会主动考虑立下遗嘱,但对于遗嘱仍存在一些不解甚至误解,因此下文将就遗嘱做个介绍,让大家了解遗嘱中的奥秘。

一、立遗嘱的常见原因

近年来,前来我处咨询和办理公证遗嘱的人逐渐增多,除了上了年纪的中老年人,其中也不乏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整个办理公证遗嘱的人群逐渐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公证员发现许多人考虑办理遗嘱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于我国早期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现如今人均寿命延长的原因,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们辛苦打拼一辈子积累的财富大都希望留给自己唯一的孩子。当下老人们又都比较长寿,八九十岁甚至更高寿的老人并不少见,因此许多人害怕自己去世以后,独生子女并不能完全地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要和他们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共同继承,甚至也有人考虑到若他们自己的父母在他们之后去世,兄弟姐妹对他们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不少人便会想到立下遗嘱来保证自己的全部遗产将来都由子女继承。

第二,由于当今社会两性关系更加开放,婚姻状况更加复杂,再婚家庭越来越多,其中也不乏一些年纪较大的人准备再婚,而他们的子女大都已经成年、成家,再婚家庭的家庭关系往往比较复杂,许多人为了避免将来自己百年以后亲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就继承遗产问题而产生纠纷和矛盾,所以选择及早订立遗嘱。

第三,年轻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有些从事高薪行业或通过创业积累了不少财富,生活中他们可能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或者经常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奔波于许多城市,基于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考虑,不少年轻人将遗嘱视为保险一样以防万一。

第四,家庭关系不融洽也是导致不少人立下遗嘱的原因。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纷繁复杂,不少人为了排除部分继承人对自己遗产享有的继承权,想要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家庭内部的其他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甚至也有人想把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捐献给公益机构,使自己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得以传承。

归根结底,立遗嘱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避免矛盾纠纷以及排除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常见疑问解答

在了解立遗嘱的原因后,如果你想问“为什么立遗嘱能够实现立遗嘱人这样或那样的目的”,以下有关遗嘱的常识便可为你揭开谜底。

(一)遗嘱是什么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不少人误以为办理公证遗嘱时,需要全部子女到场或者需要遗嘱继承人到场,或者需要子女在遗嘱上签字。事实上,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只需要立遗嘱人一人到场即可办理公证遗嘱,并不需要其子女到场或在遗嘱上签字。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当继承开始后,以上三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是最优先的,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并不多见,在此种情况下,遗嘱则是排除法定继承的一个好方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根据上述规定,若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立下遗嘱,他们各自的父母又健在,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独生子女便不能完全地取得其父母的遗产。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了“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上述规定,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后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便可能会享有继承权,同样其子女也不能完全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二)遗嘱有哪些形式

每天前来我处咨询遗嘱的当事人非常多,有不少人误以为遗嘱必须公证了才成立有效。其实不然,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5种遗嘱的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每一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都是成立的。

而他们的显著区别在于效力,5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普遍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这也是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验证。

(三)什么样的遗嘱才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遗嘱的无效的情形,即一份有效的遗嘱除满足继承法规定的几种形式要件外,还需满足以下几个主要的实质要件:

第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内容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四、遗嘱内容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功德。

第五、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什么时候生效

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的人中,有不少老人确实一心想把自己的财产给自己的子女,但考虑到若在自己健在时将财产给予子女,将来情况发生变化,自己的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不少老人也选择立下遗嘱。

而这其中的道理在于遗嘱的生效时间。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就是说立遗嘱人健在,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不发生转移,仍然是立遗嘱人的财产,换句话说,立遗嘱人即使对相关财产已经在遗嘱中做了安排,也并不影响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所以,遗嘱也是立遗嘱人为避免自己生活没有保障的一个好的方法。

(五)遗嘱能否变更或撤销

有不少人误以为遗嘱一旦订立便不能修改,所以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实际上,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其中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到公证处办理。所以,遗嘱并不是一锤子定音的买卖,立遗嘱人想法有变时,可以做相应的变更或撤销。

综上所述,在个人财富不断积累的今天,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本人的意志传承,避免家庭内部产生矛盾纠纷,为继承人顺利继承遗产减少麻烦,提早订立遗嘱,尤其是订立公证遗嘱应是最佳选择。